近日,网上有商家宣称有一种万能遥控器,可以打开所有道闸,畅通无阻,是真的吗?
看似诱人的“万能遥控神器”
实则隐藏着违法风险
以案说法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郭某利用其成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精心设计并生产了一种具有射频对拷功能的遥控器,这种遥控器能在十米以内实现射频对拷,未经授权便能获取停车场道闸系统的控制信号数据,从而轻松开启车闸,逃避停车费用。
随后,郭某将生产好的遥控器成品以每个10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另案处理的刘某和李某,截至案发,郭某共计非法获利25万元。
刘某从郭某处进购之后加价销售,一方面通过某电商平台进行零售,另一方面批发给苪某等人赚取差价,共计非法获利27万元。苪某将批发来的“抬杆神器”在另一电商店铺上非法销售,截至案发,已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无独有偶,戴某在刷购物软件时,发现大数据为其推送了“小区停车场无人值守破解器”,戴某下单后,按照教程使用破解器破解了地下车库的系统。戴某在闲聊中又将自己的解锁技能传授给身边的几位同事,案发时,戴某几人已经逃避停车费用达1万余元,最终几人均以盗窃罪被定罪判刑,并处罚金。
办案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案件线索,迅速锁定几名犯罪嫌疑人,郭某、刘某、苪某相继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得以迅速侦破。202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苪某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2024年9月3日,法院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分别判处郭某、刘某、苪某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案件现已生效。
(案件来源:中国检察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科技虽能带来便利,但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任何技术手段在提供和使用的过程中,均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超出法律边界则可能成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的犯罪工具。请广大网民增强法律意识,不购买、不使用、不销售此类“万能遥控器”。
素材:北京网警
【来源:咸宁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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